文学院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奖学金、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
文学院来源:文学院 作者:胡晓雯审核人:点击:发布时间:2015-09-18

    文学院关于开展2015年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

 

各位同学:

我院2015年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已经启动,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评审对象

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。

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
二、评审条件

(一)国家奖学金
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,无通报批评和处分。

2.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,社会实践、创新能力、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。2014-2015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须在同年级同专业前10%以内,且无不及格、补考或重修科目。曾获得过校级以上(含校级)“三好学生”或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表彰。

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%,但达到前30%(含30%)的学生,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,可申请国家奖学金,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。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、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。具体如下:

⑴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,具有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奉献爱心、服务社会、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,在本校、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,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,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(有地、市级媒体宣传的证明、有学校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的表彰文件)。

⑵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,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,以第一、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(须通过专家鉴定)。

⑶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、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(或金奖)及以上奖励。

⑷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科研成果获省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(须通过专家鉴定)。

⑸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为国家争得荣誉。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,集体项目前二名;高水平运动员(特招生)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、集体项目前二名。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。

⑹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,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,为国家赢得荣誉。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。

⑺ 获全国三好学生、全国优秀学生干部、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、全国十大杰出青年、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。

(二)国家励志奖学金

1.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无通报批评和处分;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,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。

2.生活俭朴,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。

3.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,品学兼优,参评学年内应荣获过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且无不及格、补考或重修科目。

4.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等表彰及荣誉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。

三、名额分配

1、国家奖学金:4人(每人8000元)。学生本人申请,填写汇总表。

2、国家励志奖学金:59人(每人5000元)。学生本人申请,填写汇总表。

  同时符合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,只能申请其中一项。

四、材料申报填写要求

      符合申报条件的同学先填写文学院2014-2015学年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拟申请情况汇总表(见文学院资助服务群共享),待名单确认后再填写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(稍后发)。

五、评审材料报送时间及要求

1. 请各班资助负责同学于920日之前将本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拟申请情况汇总表(电子)发至文学院资助服务群共享。

待名单确定后,及时报送以下材料:

1)、《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》电子文档;学生成绩单(注意成绩单表格形式制成A4纸一页,教务处统一盖章),荣誉证书复印件一份;

   2请各班收齐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》电子档(电子表需注明学号)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文学院学工办

20159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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